怎样判断“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
正确理解上述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践中,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代理合同来证明,这里的代理合同是广义的,除正常意义的代理合同、加盟合同外,名为合作实为代理的合同,乃至双方的声明及往来函件都可以用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代表关系可以通过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关系以及可以证明代表人执行特定职务或从事相关公众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来加以证明。
(2)关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理解,要作广义理解,实践中,包括下列商标:第一,在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标。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但是在代理关系确定时,被代理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第三,除非双方对商标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第四,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
(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关于未注册商标的理解,参见上一个问题中的相关解释。
(4)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商标应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