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汇编
前言
2021年,我国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同年,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已经从2013年的第三十五位上升至第十二位,连续9年稳步提升,是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过去十年,我国通过编纂民法典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涉知识产权法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力度。
本文摘取我国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四类知识产权案例,以求为企业带来有力参考,提高企业及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商标权纠纷
知识点: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案例1】北京爱X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乐X(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京0105民初7363号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需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被诉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2.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被诉标识;3.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4.使用人仅能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本案中,虽然被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MCM”商标的申请日期,但被告主张其使用“MCM”是基于美国母公司对“MCM”享有的在先的企业字号权,以及被告美国母公司在中国对“MCM”标识的在先使用。同时,被告积极举证被告母公司在原告“MCM”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以及对“MCM”标识在中国的在先使用,包括在先使用的标识范围、服务项目以及地域范围,据此主张被告的母公司对 “MCM”享有在先的企业字号权、且在先在全中国范围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被告作为全资子公司对 “MCM”标识的使用具有在先合法权利基础。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抗辩理由,认定被告具有在先使用“MCM”标识的合法基础,被告的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认定了被告原有的使用范围为全中国范围,因此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全中国范围内在设计相关服务上对“MCM”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 2、著作权纠纷 知识点: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并销售,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案例2】无锡X迪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号】浦知处〔2021〕1520218301号 【案情】2021年1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无锡X迪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迪源公司”)放置在商场公共区域的盲盒游艺机涉嫌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起,X迪源公司在世纪大道1368号世博源商场内放置多款游艺机,消费者通过付费游戏的方式获取游艺机内的玩偶盲盒。共查获涉案商品122件,其中85个盲盒外包装上的人偶形象、11个盲盒内人偶形象及26张盲盒内卡片中的人偶形象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违法经营额共计5664元。带有“Nanci”注册商标盲盒72个,违法经营额共计4284元。 【知产局认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为,X迪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并销售标有“Nanci”等注册商标的盲盒商品,以此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X迪源公司违反多个法律的行为择一从重处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22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专利权纠纷 知识点:在专利侵权领域,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和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商标的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销售行为而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 【案例3】赵志谋与东莞市凤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莱恩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X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95号 【法院认为】莱恩X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凤X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其仅系采购白机后贴附标识进行销售。对此,本院认为,在专利侵权领域,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和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商标的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销售行为而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由凤X公司制造,但莱恩X公司在该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的商标,其行为性质与普通的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相较产生了实质变化,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故对莱恩X公司所提合法来源抗辩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有关莱恩X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认定有误,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且原审判决关于莱恩X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的结论正确,本院对此不再予以纠正。 4、不正当竞争纠纷 知识点: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处理其他经营者数据系违反企业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4】深圳市X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X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X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惠州市X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2)京73民终115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X卓公司将X讯视频原本为1个月期限的VIP账号拆分为2-3天进行出租的行为,不仅有违X讯视频用户协议中相关内容,同时与视频行业应通过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取VIP会员服务的通常做法有悖。同时,包括X讯视频在内的视频行业虽一般允许用户在不同的硬件设备上使用同一账号,但是该种使用存在一定限制,在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明确VIP会员服务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且明确设置登录限制,通过技术措施限定用户在一定硬件设备数量、同时登陆账号数量以及给定时间内账号登陆ip地址数量等,用户如果超过上述范围使用的,将会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服务。而X卓公司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自述其在非X讯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X讯视频VIP账号,并在其网站及公众号分时租赁X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显属超越X讯公司授权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所论及的数据领域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X卓公司被诉分时出租X讯视频VIP账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X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存在未造成经营者实质性损害、未影响竞争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降低了生产或交易成本)等责任豁免情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产宝、威科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