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即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1、主要指代那些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中高端产业领域的尚处发展早期的小型企业,它们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普遍具有经营业绩良好、有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2、并且极具发展潜力与成长性,有望在未来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2)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1)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获得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4)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2)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2)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1)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2)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1)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2)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2)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1)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2)截至申报之年的上一年底(比如申报之年为2021年,那就是2020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4)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5)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申报企业准备好材料,交由市工信局进行初核,并推荐至工信部参与终审,初核指标指标类别:(1)注册满3年以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获得当地省、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企业需未获得过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4)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1)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3)截至2019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6)企业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特色称号(称号名称参照附件2:申报书第五部分第三条内容)。(8)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