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这些新规即将施行!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的通知
自2023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之后提交的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信函。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http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或以纸件方式向中国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商业秘密鉴定规范》
《商业秘密鉴定规范》规定了商业秘密鉴定的定义、从业人员、鉴定流程、文书及保密管理要求。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为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制订了《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为对标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本市科创中心建设需求,着眼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底座,自2019年起,市经济信息化委即启动对信息基础设施立法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和研究,在多轮次企业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司法局形成了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前,《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15日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以促进数据应用和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权益保护三大环节,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等进行必要探索,引领、促进和保障数据流通与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无锡市是全国首个车联网先导区和首批“双智”试点城市,《条例》作为国内首部推动车联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无锡市对车联网立法创新的积极探索。《条例》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于摆渡接驳、物流运输、末端配送等领域,创新智慧城市服务应用场景,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浙江 | 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为鼓励真实发明创造,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确保高质量、高价值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浙江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结合上一年度预审工作中发现的申请文件缺陷问题,对原专利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进行修订,现予发布。自检表(2023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