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诉“欧普特”商标侵权,再审获赔300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恶意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在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欧普特”商标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在该案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下统称“欧普”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8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识(以下统称被诉侵权商标)的灯类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被诉侵权商标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区分两者,故而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虽然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中英文“欧普”和“OUPUTE”在文字构成、字幕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构成近似商标。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仍然将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