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提供研发证明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备案主体:
为加强备案主体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在2025年3月12日前,登录预审管理平台,在预审管理平台的主体行为管理--自主提交文件处提交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以人社部门的网上盖章为准)。如不及时提交文件,将依照管理办法对备案主体进行处理。如有疑问,请致电020-31705724。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5日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