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风险提示
近期发现由于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清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给广大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有效防范创新主体因涉知识产权合同条款不完整而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梳理了不同的涉知识产权合同类型,针对知识产权合同注意事项、条款内容以及常用示范条款进行了整理汇总,供广大创新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参考。
附件:涉知识产权合同参考事项
来源: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涉知识产权合同参考事项
涉知识产权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劳动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合作开发合同等合同都需要约定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责任风险等内容。
一、签订涉知识产权合同注意事项
(一)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1.专利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尤其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
2.著作权合同中,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在合同中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法律状态
1.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有效性条款。被许可或转让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2.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权利人应当保证其知识产权无瑕疵,如因权利本身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
3.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方式。知识产权可以转让、许可。以专利为例,许可又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三种。
(三)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合同标的及合同内容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明确约定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严格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明确约定采取哪些具体的方法、措施实施保密行为以及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2.双方应约定保密条款的独立性,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3.如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二、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内容及分类
订立合同时,知识产权条款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授权许可、权利瑕疵担保及侵权责任、保密条款等。以下几种条款类型可根据合同种类及内容进行添加。
(一)权利归属条款
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条款。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主要应约定权利归属于谁、谁有权利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如何使用权利及其权利性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免费还是付费)、权利如何转让及收益如何分配等内容。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分许可、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现列举几种情况:
1.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许可中,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3.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
4.除此之外,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许可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及侵权处理条款
在销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合同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应保证其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完整的权利或有合法来源。该类型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知识产权的范围及例外情形,以及被第三人主张侵权争议的处理,如约定: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由相关成果提供方独立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果成果使用方使用该成果时导致被第三方追诉,有权向成果提供方主张权利以及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保密条款
通常情况下,保密条款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应约定该合同项下应保密的内容,如一方提供的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
2.明确约定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期限内应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3.明确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4.明确合同终止后保密资料的处理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保密条款根据业务需要,也可另行制作保密协议。
三、常用合同中知识产权示范条款举例
(一)劳动合同
1.职务发明创造
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员工享有署名权,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约定包括:
(1)竞业限制人员一般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例如掌握客户信息的销售人员,可以视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比较低层的、没有技术含量也不掌握客户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没必要实施竞业限制。
(2)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范围需要明确,可以列举重点竞争对手,必要时也可以限制竞业限制地域。
(3)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如果是员工入职或劳动合同履行中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则还需要考虑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也要作出约定,明确在职竞业限制没有额外补偿,同时应该约定违约责任。
(二)采购合同
1.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有义务提供给需方正规渠道证明。
2.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应覆盖协议范围内产品。供方相关知识产权使用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之中,需方无需另外支付。
3.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产品或者任何一部分时,免受其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诉讼。如由此引起任何纠纷,将由供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需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需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
5.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
(三)销售合同
1.供方拥有合同中所供货物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未经供方授权:
(1)需方不得任意改变供方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在本合同货物范围外使用供方的注册商标、标识。
(2)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供方注册商标、标识许可第三方使用。
2.合同终止后,需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供方商标、标识,将商标、标识出现的材料返还给供方或销毁,绝不允许使用和供方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记号、标识等以及各种语言的翻译。
3.如需方发现有任何第三方擅自使用本合同规定的商标、标识的,应及时通知供方,并配合供方进行维权和索赔。
4.合同所提供货物的专利权属供方所有,需方不得将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合同、工程图纸等技术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利用该技术仿造。
5.需方因实施上述行为给供方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供方经济损失的,需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委托加工合同
1.产品涉及的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由委托方授予受托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受托方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外使用该技术资料。
2.因本合同产生的开发成果由委托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受托方不得许可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
3.受托方保证其开发成果及其开发过程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第三方以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起诉讼,由受托方解决,并赔偿委托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五)合作开发合同
1.开发中提供技术的一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合作一方或双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造成非提供该技术的合作相对方损失的,提供技术方应予以赔偿。
2.合作双方对因履行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双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约定如下:双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双方另行协商。
3.合作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约定如下:双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六)工程承包合同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中。
(七)委托印刷合同
1.受托方对印刷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加印委托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委托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
2.合同履行完毕,受托方应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方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
3.合同中物品涉及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权属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受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所有信息,否则应向委托方支付约定数额或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八)软件著作权合同
1.供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供方所交付和许可需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2.需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供方销售给需方的软件仅限于需方自用,需方保证不对供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供方将追究需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3.供方向需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需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供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需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供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或其他争议。
4.供方在有第三方声称需方或需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同项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供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争议、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供方应当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需方发现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应当及时通知供方,以便供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
5.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供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供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需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九)商业秘密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在履行甲方职务时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技术数据、开发结果以及甲方要求保密的市场、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甲方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以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者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等带离甲方工作场所。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5.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6.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7.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单位辞退、本人辞职等)后2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单位,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如乙方履约,甲方应在乙方离职2年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十)职务发明协议
1.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3.乙方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甲方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程序。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成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7.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十一)研发成果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四、必要保密条款
签订涉及知识产权合同(协议),应约定知识产权保密条款,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通用条款如下:
(一)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因履行合同或在合同期间获取的保密资料保守秘密。双方应仅为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该保密资料。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合同履行完毕后,信息接受方应按照信息披露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一切保密资料。
(二)资料接受方可仅为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三)一方有任何违反本条款行为的,经另一方通知,违约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违反行为,如果因此给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保密义务应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