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涉及新费用政策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批量著变
1、如果同一批次(最多100件专利)中案件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不同,但是变更前代理机构相同,变更后代理机构也相同,是否可以在一个批次内办理批量变更代理机构业务?此外,证明文件备案中是否可以添加多个总委托书和解聘书的备案编号?
答:同一批次中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一致,在办理批量代理机构变更时,由于系统无法将不同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信息与其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有效关联,因此,无法对代理机构进行批量变更。建议当事人在办理批量代理机构变更时,应确保同一批次提交的号单中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一致。如果案件包括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例如,案件包含申请人/专利权人A和B 的,可以分别提交A的总委托书和B的总委托书以及A的解聘书和B 的解聘书的备案号。
2、批量更名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批量更名业务,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了业务信任体系平台校验,则不用提交证明文件。
如果未通过业务信任体系平台校验,应将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并在办理批量变更手续时注明备案后的证明文件备案号。
3、批量变更费用如何计算?
答: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在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批量更名:同日提出内容完全相同的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缴费时填写该批次对应的第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
批量转移:每件200元。
批量变更联系人、代理信息或地址邮编等:不收费。
4、批量更名(导入号单),一批次有100件的案件上限限制,如果提交多个批次同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号单,是否需要缴纳多笔变更费用。
答:如果多个批次变更内容完全相同的批量更名是在同日提交的,只需缴纳一笔变更费用。如果不是同日提交的,需要提交多笔费用。
5、批量更名变更前证件号码填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理全量更名(即不导入号单,对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办理更名手续的),变更前申请人可以分别填写18位、9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后续将会对系统内记载对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案件进行变更。(例如: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123456789”的,则会对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进行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12345678-9”的,则会对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进行变更)。
二、关于PCT申请以及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1、对于PCT申请,申请人在2024年7月26日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但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之后(含该日),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答:虽然申请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但如果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中确定的进入日是在2024年7月26日之后,则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哪种情况下能够减免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含该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由欧洲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需全额缴纳。
3、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能否减免实质审查费?
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4、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含该日),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能否减缴实质审查费?
答: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不再予以减缴实质审查费。
5、本次费用政策实施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
答:目前,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费用应当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具体缴费信息及方式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网站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会另行通知相关费用代收事宜。
6、本次费用政策实施后,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可以请求减缴中国的单独指定费?
答:目前,指定中国的单独指定费仍需全额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可以在国际局DM/1表新增选项中请求减缴指定中国的单独指定费。在此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费减备案手续。
三、关于专利开放许可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合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享有年费减缴吗?
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仅依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不能享有年费减缴。只有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要求享有年费减缴。
2、专利权人因开放许可请求年费减缴的,如何提出请求?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许可期限届满期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3.2节的规定,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后,专利权人享有的年费减缴年度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减缴比例为15%。《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是2012年10月10日,按照规定可以享有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减缴比例为85%),2015年7月7日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8月7日,则该案的专利权人第3专利年度-第12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85%的比例,第13-20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15%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