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 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50万,对密集型产品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政策,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兑现,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品牌创新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专利权人、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第四条 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五条 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分为免申即享、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依据政策规定的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无需拟支持对象另行申报,直接兑现奖补资金。1.黑龙江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对获得黑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详见附件1)。2.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补助。对新认定的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详见附件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3)。4.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奖励。对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且密集型产品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4)。5.代理省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代理省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度增幅20%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前10位的本省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5)。6.地理标志产品奖励。对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6)。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奖补支持。1.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且在我省落地转化实现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2.专利导航项目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个导航成果采纳程度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竞争性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补助(详见附件8)。3.园区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补助。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竞争性给予20万元补助(详见附件9)。4.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补助。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加强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完善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和运用机制,推动研发成果及时产权化,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发明专利和专利组合,竞争性给予每个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50万元补助(详见附件10)。5.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补助。面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建设,为全省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集散、交易撮合、交易鉴证、资金结算、备案登记等服务,促进全省知识产权资源有序流动。面向本省政府部门已经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建设,深入挖掘创新主体专利技术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成许可转让、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实施。面向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库,推动产业上中下游企业间通过交叉许可、开放许可、转让交易等方式提升产业链整体专利技术水平。对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竞争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详见附件11)。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依据政策规定的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据实进行奖补支持。1.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就地转化奖励。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许可、转让给本省企业超过20件专利,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完成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或专利权变更登记的,每家奖励10万元(详见附件12)。2.企业转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补助。对省内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13)。3.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于未引入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部分对应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引入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评估费、担保费各5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14)。4.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补助。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给予每项授权国外专利2万元资助,对基于同一件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最多5个指定国(详见附件15)。5.签约专利代理师奖励。对专利代理机构签约新考取专利代理师或引进省外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专利代理机构1万元/人奖励(详见附件16)。6.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17)。7.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18)。黑龙江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补助、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定(认定)奖励、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奖励、代理省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6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知识产权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各项政策的奖励(补助)细则执行(详见附件)。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客观数据佐证、绩效评价结果或评审结果,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履行局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奖补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奖补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知识产权局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省知识产权局追回奖补资金,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二)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三)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知识产权局要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四)申报单位应确保所获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所获资金必须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各项支出。对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知识产权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知识产权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跨年兑现的原则,本细则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