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中美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对比
随着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发达国家积极从事的专利技术国际转移,专利申请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中国专利申请的申请量日渐较大程度的增长。对急需在相关国家实现技术布局和商业目的的申请人而言,如何加快专利的审查越来越成为更加迫切的现实需求。
中国对专利审查实行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过18个月的保密期之后适时公开。目前,我国现行可以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主要有下面的三种方式。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请求提前公布,并且这种请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专利局在收到请求之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尽快公布该申请。这样做可以不经过18个月保密期而很快进入公开和进入后续实审程序。
在我国对于特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有条件地获得提前审查。根据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可以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进行加快处理。申请提前审查的条件为:发明专利申请限于已经公开、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的申请;请求提前审查的理由限于下列之一: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各所属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提前审查的请示函,获得当地知识产权局批准后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背景材料(即检索报告),其他有关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被他人仿制等的证明材料,并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
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快协议国之间专利审查的程序性机制。具体来说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力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SF)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在这种机制下,当首次申请或较早审查的一国专利局决定授予某项专利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另一加入PPH的专利局的相应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会进入这种加快审查机制内。到目前已经和日本、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波兰、新加坡、加拿大、葡萄牙、西班牙等多国之间签署了PPH的双边协议并已经启动试点。
美国实行自动审查制,一经提交实用专利申请后,申请人不需另行提出实审请求。对于正常的美国专利申请,应按照其在美国的有效申请递交日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且除特殊规定外,不允许调整这样的先后审查顺序。美国现行审查加快程序包括: 加速审查程序(“AE程序”)是对申请人最通常能够利用的加速审查的手段。在USPTO批准该程序申请后会做特殊标记,且随后所有审查环节都将加快,甚至是在 USPTO发出最终决定后,该申请通过其他程序(如提请RCE之后)继续审查时,该程序仍然处于加快审查通道中。AE的目标是在自申请12个月内给出最终决定,但AE程序不适用于PCT国家阶段申请、再颁专利、复审等。所有请求进入加速审查的请求必须在申请时进行。AE程序加速审查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对现有技术进行预审查检索,并提供与预审查检索相关的详细说明。详细说明中检索的充分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USPTO会对其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该请求。在AE程序中,必须提交审查支持文件。在该审查支持文件中,申请人必须识别在预审查检索期间所发现的现有技术或者对比文件是与权利要求最关联的。然后,申请人必须细节解释权利要求与对于文件中的关系。如果申请人在描述现有技术过程中被认为不诚实,USPTO将会否决批准AE程序。 优先审查程序,在Track I程序中,申请人有机会从请求优先审查获准之日起12个月内从USPTO得到针对该申请案的最终决定。申请人需要在正常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基础之上,再向USPTO额外缴纳一定的费用。此外,USPTO计划每年Track I程序的指标不超过10,000件,以保证在12个月之内对批准该程序的申请结案。USPTO会定期在其官网公布剩余名额。当达到该指标上限时,USPTO会关闭电子申请EFS‐Web中优先审查的请求。Track I程序从批准请求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0个月,到最终决定的平均持续期间为5.93个月。 PPH制度最初是由美国和日本联合提出并实施,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得到各国审查机构和申请人的欢迎。USPTO于2006年启动PPH项目,目前与USPTO展开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捷克、丹麦、欧专局、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菲律宾、葡萄牙、俄罗斯、西班牙、瑞典、台湾地区、英国、新加坡等23个国家。PPH程序不收取额外的费用。美国的普通PPH程序和特点跟我国较为相似,所不同的是,由于美国是PPH制度的发起人之一,对这个制度的实施较早,研究比较透彻,因而PPH制度的发展比中国更加丰富而先进。 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USPTO自1959年12月以来一直允许在发明人年纪超过65岁或者健康的原因可能导致不能撑过正常的专利审查周期时允许涉案专利进入加速审查通道。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提出申请并伴随相应证据来证明发明人的适用性即可加速审查。在发明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个发明人的年龄或者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即可申请。此加快途径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申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