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合同能证明商标使用了吗
简单生活大概是每个人心之所向。不过作为商标,这件的注册被撤销了。撤销原因是其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不过,商标注册人并不认可这个结论,他们坚持认为使用了这件商标,只是他们提交的使用证据没有被采纳。
这件商标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2021年,一位自然人向国家知识产权提交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已在指定期间使用,决定撤销该商标注册。注册人不服,提出复审。
注册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12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明力均予否认(后面的红字部分)
2、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签订的《创意菜品包装执行服务合同》;
3、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兹睿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采购商品列表、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
4、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采购商品列表、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证据2、3、4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5、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橙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品牌设计服务合同》、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
6、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统超物流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17日签订的《漕河泾商铺租赁合同》;
7、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协信星光广场房屋租赁意向确认书》;
8、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及相关租赁材料;(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上述合同(证据6、7、8)的实际履行。)
9、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设计合同书》及《SIMPLY LIFE Bakery Cafe域名空间服务合同》;(仅涉及网站建设和域名注册等内容,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
10、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付款方式变更补充协议》、《美团团购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在案并未提交支付凭证佐证该合同的实际履行。)
11、(2021)沪静证经字第275号《公证书》;(时间均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前。)
12、复审商标使用照片。(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
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中再次认定,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证明一件商标在指定的时间内使用,提交的证据要包含四个要素,指定的商标标识、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确定的时间、合法的商标使用人。不一定要每件证据都出现四个要素,但所有证据综合要能够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商标使用的特定事实。
本案中,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多是合同。合同也确实是商标使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签了合同没有履行也是常见事实,因此提交合同时要同时提交其他证据(如出库间、发票等)佐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只有履行的合同才能证明真实发生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是商业标识,使用形式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的,所有使用方式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的采信亦有规则,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证据的不同,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并不能保证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但如果一件真实使用的商标因为证据不合格而被认定未使用而撤销,实在是不应该发生的事。
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