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企业还能不能申请“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
人红是非多,企业一旦出名,就极易遭受商标方面的困扰。出于对企业核心商标的全面保护或商标防御性保护的考虑,很多企业会集中在某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或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商标以求全面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这一常见的商标保护措施,却在近几年面临被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境地,对于申请量较大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发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就相关商标实际使用或者真实使用意图做出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
面临这一审查意见,很多出于善意商业目的的申请人却产生了疑惑,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明明都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品牌,并非恶意抢注商标;即使商标现阶段未投入实际使用,也是出于应对“恶意抢注”而申请“防御性商标”或者应对未来业务需求而申请“储备商标”的正当目的,并不具有“恶意”。为什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呢?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
“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
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随着商标囤积及抢注情形频发,为打击这类现象,新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主动审查“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权力,即商标局在注册申请阶段可以主动审查是否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并可以据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
企业应如何面对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审查?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控制商标申请总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判断商标申请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时,通常会考量该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总量。
(1)在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避免重复申请;
(2)若商标被驳回,如有成功可能性,积极提起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避免此后重新申请。
2、控制同一批次或阶段的商标申请数量。数量不要过多,如超过上百件就很可能存在认定“恶意注册”的风险。
3、同一批次或阶段所申请商标的名称不要过多。
4、同一批次或阶段所申请的同一名称商标所涉类别不要过多,不要明显超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比如,对于一般规模或者传统行业的企业,如果一次性在三四十个类别申请商标,就有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如若必须在新的行业领域申请商标,可以在提交申请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
5、必要时主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注销注册商标。如果发现正在申请中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确有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难以辩驳的,可以考虑主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注销注册商标,以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6、商标获得注册后定期核查使用状态,尽量予以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即使商标获得注册,仍有可能被他人以“恶意注册”为由申请无效宣告,或者被他人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即申请“撤三”),从而存在商标被无效的风险。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要注意定期审查注册商标是否有实际使用,尽量确保对重要商标有实际使用,并保存好使用证据;对于未投入或无法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则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如上所述,申请“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是被允许的,但不能“过度”。如何更好地把握满足现实注册保护需求与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间的平衡,就需要提前做好商标布局,而不能“想一出是一出”。
当企业出现商标注册需求特别是需要的商标数量较多时,建议及时制定商标申请规划,结合当下实际,确定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次申请的具体商标及数量、以及注册失败的应对预案等,确保申请有“度”。
除了“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这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绝对不能触碰外,也要避免因“防御过度”、“储备过度”导致被认定构成商标恶意囤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