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利申请
一、欧盟专利的介绍
所谓欧盟专利,更为确切的讲,欧盟专利应为欧洲专利。与此专利申请相关的国家,除了有欧盟成员国外,还有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国家。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世界各地的发明者和研究人员及企业都可以通过仅一项单一的申请获得至少38个国家的专利保护(目前已有38个欧洲国家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因此在这些国家中都可通过根据该条约发行的欧洲专利获得保护)包括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瑞士、土耳其等国家。授予专利后,在每个指定的国家 /地区,欧洲专利的效力都与国家专利相同。
欧洲专利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例如,针对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典和瑞士的欧洲专利申请要求采取本国的现有的技术检索和审查程序。程序结束后,欧洲专利的持有人在以上国家中均可获得专利的认可与保护,但是将完全按照其在本国的专利权实行权力,许可、转让、撤销专利以及在法院起诉侵权人等,均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并在本国领土内有效。
二、欧盟专利的申请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明确指出所授予的欧洲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原因,如下所示:
1. 缺乏公约中所定义的专利性
3. 对未申请专利的商品及服务使用专利权
三、官方适用语言
德语 英语 法语 (若提交的申请非官方适用语言,需在2个月内提交翻译件)
您可适用其中一种语言来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此后程序中介入诉讼或提出异议,以及在与欧洲专利局不同机构进行口头讨论时,均使用三种官方语言中一种。
当您被授予欧洲专利,为在某些指定国家也获得专利,若该专利使用的语言非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需在授予专利的三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提交文本和申请欧洲专利的翻译件。
在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或英国,欧洲专利在通过并获得授予后立刻生效,无需任何翻译。
四、申请欧盟专利的好处
1. 节约成本:递交一个欧洲专利申请,专利权生效后,专利持有人可选择在多个缔约国让其生效,获得在缔约国的专利权保护。欧洲专利体系整合了各国国家的审查制度,克服了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司法体系具有差异性的弊端,节约了申请人的申请成本。
2. 与PCT国际申请相比:虽然欧洲专利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在缔约国之间。但欧洲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各个国家的专利,无需像通过PCT方式授予的专利要按照各个国家及地区法律的审查标准进行二次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被授予在该国、地区的专利权。
3. 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在任何时间均可申请PACE项目免费加速检索和审查过程。检索报告会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意见通知书会在递交实审请求后3个月发出,后续意见也会在3个月内做出。
4. 衍生实用新型制度:该制度给予专利申请人极大的便利,无论欧洲专利申请是否被批准或驳回,该衍生实用新型申请均可在其后2个月内提出。当认为欧洲申请的检索报告不太有利或者发现有侵权现象的出现,此申请均可适用。
五、申请欧盟专利的程序
欧洲专利授权程序包括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可专利性审查。
欧洲专利局由审查部门,上诉委员会,异议部门组成及上诉委员会。
1. 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提供专利说明的请求,附有专利对象的附图及摘要描述,使用官方语言提出申请。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由专业代理人代表。
2. 备案和正式审查期:此期间检查验证是否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材料,以便可以进一步授予申请日期。
要求有以下要素:
清楚明确专利申请对象
明确专利申请人
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
对先前提交的申请的引用
3. 与正式审查同时起草一份欧洲检索报告,列出了欧洲专利局可获得的所有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文件。该文件建立后会随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的第一意见一起发送给申请人。
4. 申请的发布自申请日起的十八个月内发布。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通过实质审查维持其申请。此外,申请人需在同一时期支付指定费用或存在的延期费用。从开始公布起,欧洲专利申请在其指定国家中将为发明提供临时保护。
5. 实质审查期,欧洲专利局将审查该专利申请与发明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授予专利。
6. 授予专利。专利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单个缔约国中生效。
7. 验证授予并发布专利后,在指定的州或地区进行专利验证。指定缔约国,需以该国官方语言翻译材料并提交指定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
8. 若申请人或第三方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存在异议,需在其决定发布的9个月内提出异议,由异议部处理。
9. 专利持有人拥有限制或者撤销专利的权力,自欧洲专利公告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缔约国。
10. 申请人或第三方可在欧洲专利局驳回申请或在异议程序结束后,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对其进行复审。
欧洲(欧盟)专利局旨在以高质量的专利鼓励创新,发展技术,推动竞争力和经济增长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中国企业,申请欧洲(欧盟)专利是拓宽欧洲市场,提高中国企业形象,保护与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有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