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芝莲与米其林发生了什么?来这里看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米芝莲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上海米芝莲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在国际分类第43类的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8330221号“慧记米芝莲 ”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第18330221号“慧记米芝莲 ”商标
2018年,米其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
1.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155688号“MICHELIN”商标、第9149915号“MICHELIN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9155688号商标 第9149915号商标
2.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达到驰名商标的复制与翻译,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上海米芝莲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和竞争者,其惯有复制和摹仿米其林公司高知名度“米芝莲”和“MICHELIN”商标的明显恶意。
因此,米其林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米其林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与米其林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49915号“MICHELIN及图”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米芝莲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